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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样检验的工作要求、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项。本文件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Title: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ampling Inspection - Part 1: Sampling Inspection Work Specifica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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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401/T 300.1—2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1部分: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是合肥市地方标准,旨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抽样和检验工作。以下对标准中的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验工作。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地域为合肥市,并且适用于所有需要接受监督抽查的产品。
二、抽样人员要求
抽样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意味着参与抽样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以确保抽样工作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三、抽样程序
抽样前需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包括抽样地点、数量等信息。抽样时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抽样完成后应及时封存样品并做好记录,以便后续检验使用。
四、样品运输与保存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变质,到达检验机构后应按照规定条件妥善保存。这一步骤对于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五、检验方法选择
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若无上述标准,则可选用国际通用的方法或者经过验证的企业内部方法。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能够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检验报告编制
检验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检验依据等内容。报告格式应统一规范,便于查阅和管理。
七、异议处理机制
被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原则上使用原样,特殊情况需重新抽取样品时应说明理由。这一条款保障了各方权益,促进了公平交易环境建设。
八、信息公示
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检验结果等基本信息。通过信息公开透明化,可以增强消费者信心,推动企业改进产品质量。
以上是对DB3401/T 300.1—2023中关键条款的部分解析,希望有助于理解和执行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