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水质要求、监测方法和管理措施。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尾水排放的管理与监督。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Seawater Aquaculture Tailwater in Liaoning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B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2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21 3907—2023《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是辽宁省针对海水养殖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这项标准于2023年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行为,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海水养殖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所排放的尾水管理。这意味着无论是在沿海地区还是内陆靠近海域的地方进行海水养殖作业,都必须遵守此标准。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标准中明确了需要监测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允许的最大浓度限值。其中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氮(TN)和总磷(TP)等关键指标。例如:
- 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50mg/L;
- 悬浮物浓度上限为40mg/L;
- 总氮含量应控制在1.5mg/L以下;
- 总磷则要求不超过0.2mg/L。
这些具体数值反映了辽宁省根据自身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敏感度设定的目标值,目的是确保尾水不会对周边海域造成过重负担。
监测频率与方法
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标准还规定了定期监测的要求以及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进行检测。比如,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测,并且应当使用经过认证合格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采样分析工作。
排放口设置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海水养殖场,在选址时就需要考虑其排放口的位置合理性。原则上应远离饮用水源地、海洋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并且要保证有足够的空间让处理后的尾水流向开阔海区以利于稀释扩散。
管理措施与责任追究
除了上述技术性规定外,标准还强调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海水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排污现象。同时,明确指出任何违反本标准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详细介绍可以看出,《DB21 3907—2023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不仅体现了科学严谨的态度,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它不仅是辽宁省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具体体现,也为其他省市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