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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海水养殖尾水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in Seawater Aquaculture Efflue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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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3 5879-2023《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河北省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定的重要技术规范。该标准对海水养殖尾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实施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推动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点条文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管辖海域内所有海水工厂化养殖和开放式海水池塘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特别强调了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约束,包括年产量超过500吨的鱼类、贝类、甲壳类等养殖企业。
二、污染物控制项目:规定了化学需氧量(CODCr)、总氮(TN)、总磷(TP)、悬浮物(SS)四项基本控制指标,同时要求根据养殖品种和规模增加特征污染物如氨氮、亚硝酸盐等的监测。
三、排放限值:明确了不同区域和养殖方式下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例如,一类保护区内CODCr不得高于50mg/L,二类保护区则放宽至100mg/L;总氮和总磷在近岸海域执行更严格的限值,而在远海区域适当放宽。
四、监测要求:要求养殖企业建立完善的尾水处理设施,并配备自动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手工监测,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五、实施与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于超标排放行为将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过渡期安排: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设置了两年过渡期,期间现有设施可逐步改造升级以达到新标准要求。
七、附录内容:提供了详细的采样方法、分析步骤以及质量保证措施,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依据。
八、术语定义:对\"尾水\"、\"工厂化养殖\"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明确定义,避免理解歧义。
九、参考文献:列出了编制过程中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便于查阅溯源。
十、生效日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替代原有地方标准。
该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河北省在海水养殖尾水治理领域的空白,有助于减少污染物入海,维护海洋生态健康。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共同促进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