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的职责、选任条件、培训要求、工作内容、考核评估及保障措施。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内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的管理工作。
Title: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Assistants in Villages (Communities) - DB35T 2152-2023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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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5/T 2152-2023《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管理导则》是福建省发布的关于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协理员管理的重要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文的详细解读。
协理员的基本要求
根据标准第4.1条,协理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这意味着协理员不仅需要在专业技能上达到一定水平,还应在个人品德和社会责任感上有较高标准。这为协理员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态度指引。
岗位职责
第5.1条明确了协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等。这些职责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强调了协理员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履行这些职责,协理员能够有效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工作流程与方法
标准第6.2条规定了协理员的工作流程应遵循依法依规的原则,并且要注重实效性。具体来说,在处理事务时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策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还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考核评价机制
第7.1部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协理员的表现进行评估。考核内容涵盖业务能力、服务态度等多个方面,旨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全体成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这种机制有助于保持队伍活力,增强整体战斗力。
以上是对DB35/T 2152-2023部分内容的重点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