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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堆肥企业碳排放核算的基本原则、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获取与监测、报告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堆肥企业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
Title:Calculation Method for Carbon Emissions of Composting Enterpris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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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308/T 143-2023 堆肥企业碳排放核算办法》是浙江省衢州市为规范堆肥企业碳排放核算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好氧发酵工艺生产商品有机肥或基质的企业,用于核算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明确了标准适用的地域和行业范围,确保了核算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术语和定义
1. 碳排放: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直接排放是指企业自有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排放,如锅炉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则是企业消耗外部提供的电力、热力等能源时产生的排放。
2. 核算边界:指确定哪些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纳入核算范围。标准要求将企业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排放都包含在内,以保证核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核算方法
1. 数据收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能源消耗记录系统,定期统计各种燃料的使用量、电力消耗量等基础数据。同时要准确测量堆肥原料及产品的质量,以便计算生物炭含量。
2. 排放因子选择:对于不同类型的排放源,标准提供了相应的推荐排放因子。例如,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26.2tCO2/TJ,天然气为5.33tCO2/TJ。当缺乏本地化数据时,可参考这些通用值进行估算。
3. 计算公式:总碳排放量等于直接排放量加上间接排放量。其中直接排放量通过燃料消耗量乘以其对应的排放因子得到;间接排放量则需考虑外购电量及其对应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四、监测与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为一年)对自身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核算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各类排放源的具体情况描述;
- 使用的所有排放因子来源说明;
- 最终得出的总碳排放量及其分项构成。
五、验证与改进
为了提高核算结果的准确性,标准鼓励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 定期开展内部审核,检查数据采集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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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