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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流程和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各设区的市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the Formulation of Local Regulations in Prefecture-level C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A0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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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规范》(DB 3307T 129—2023)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流程,确保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以下将选取其中几个关键条文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规范》中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一规定强调了地方立法必须在国家法律体系框架内进行,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需要对拟立法规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规范》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表明立法过程应该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收集来自不同群体的声音,从而提高法规的社会认同感和可执行性。例如,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让公众参与讨论,并认真考虑合理建议,使法规更加贴近实际需求。
再者,《规范》还特别提到,“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应注重实效性。”这意味着在审议阶段不仅要关注法规的形式是否规范,更要评估其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效果。为此,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或聘请专家团队对草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潜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保证最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此外,《规范》还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项条款明确了法规解释的责任主体,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导致解释混乱的情况发生。同时,这也提醒相关部门在遇到具体适用中的疑问时,应及时向上级人大寻求权威解答,确保法规得以正确理解和执行。
最后,《规范》强调,“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应当及时进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的某些规定可能会变得不再适用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定期审视现有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保持法规的生命力,也能更好地服务于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综上所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规范》从起草、征求意见到审议直至后续的维护管理等多个环节都做出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为提升地方立法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它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也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