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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评价和管理。
Title:Demonstrative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Construction and Evalu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20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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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评价》(DB33/T 235—2023)是浙江省地方标准,为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具体依据。以下将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 关于组织机构
标准指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权限。例如,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则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合法,防止出现决策失误或舞弊行为,保障全体成员权益。
### 财务管理要求
在财务管理方面,标准强调了透明度与规范化操作的重要性。合作社需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同时,还要求设置专门账户独立核算业务收支情况,不得与个人或其他单位混同资金往来。此外,对于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提取公积金后再按成员交易量返还比例分配剩余利润,这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又有利于增强社员参与积极性。
### 技术服务支持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标准鼓励合作社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改良传统耕作方式;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培训活动提升农户技能水平。特别是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给予了特别关注,希望通过系统化教育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从而带动整个产业转型升级。
### 社会责任履行
除了自身发展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当地劳动力就业;注重环境保护,采用绿色低碳生产模式减少污染排放;并且要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树立良好品牌形象赢得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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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