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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要求、调解申请、受理、调解准备、调解实施、调解协议及后续处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知识产权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Title:People's Mediation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 Part 3: Mediation Procedure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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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5/T 3236.3—2023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的具体程序,为调解工作提供了系统性的指导。以下将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受理阶段,该标准明确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决定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选择的其他合法途径。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避免无谓拖延。
其次,在调解准备环节,标准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调解员负责具体工作。并且强调调解员应全面了解案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这有助于提高调解效率与质量,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
再者,关于调解实施,标准特别强调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接受调解结果。同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可以自由表达意见、提出主张。此外,调解员需保持中立立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
最后,在调解协议达成及履行方面,一旦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DB15/T 3236.3—2023》第三部分通过对受理、准备、实施以及后续履行等多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流程体系,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