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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监督机构与人员、监督程序与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Titl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Projects
中国标准分类号:P51
国际标准分类号:9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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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水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编号为DB1404/T 30-2023)是山西省长治市制定的一项地方技术规范,旨在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下将对规程中的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第5.1条:项目法人责任制
本条规定了项目法人应当承担的全面管理责任。项目法人不仅需要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还应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等负总责。这意味着项目法人不仅是工程实施的组织者,更是整个项目成败的关键人物。在实际操作中,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定期开展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6.2条:监理单位职责
根据此条款,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监督施工质量、核查工程量及支付款项等。此外,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监理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这表明监理单位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扮演着“第三方”的角色,既要维护业主利益又要保障工程顺利推进。因此,选择经验丰富且信誉良好的监理团队至关重要。
第7.3条:材料与设备验收
该条款强调所有用于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都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具体而言,进场前需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报告;对于大宗物资还需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抽样送检。这一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劣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从而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
第8.4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完成后会被覆盖住无法直接观察的部分,如基础处理、管道铺设等。本条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每一道隐蔽工序之后必须通知相关方进行联合验收,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每一环节都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追溯依据。
第9.5条:竣工验收条件
最后,在工程即将交付使用之前,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通过正式验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均已按期完成;各项检测结果均达到合格标准;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等。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新建成的水利工程能够长期稳定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以上就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部分核心内容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我国水利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