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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级河湖长制的实施与管理。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
中国标准分类号:Z 7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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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4/T 2821—2023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是山西省发布的关于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地方标准。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明确提出了河湖长制的概念,即通过建立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落实属地责任,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在“组织体系”中规定,省、市、县三级设立总河湖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任务。
关于职责分工,“工作职责”条款指出,水利部门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具体实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各部门需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工作制度”方面,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各级河湖长定期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河湖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
此外,“考核评价”部分强调,要建立健全河湖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将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这些条文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提供了清晰的工作指引和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河湖生态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