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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产权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归档范围、整理规则、保管与利用、统计与鉴定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镇江市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电子档案的创建、管理和利用。
Title: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Electronic Archiv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3.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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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11/T 1060-2023农村产权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是针对农村产权交易电子档案管理制定的地方标准。以下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电子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电子档案是指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数字化文件材料。标准要求电子档案应包括交易公告、竞买文件、成交确认书等全过程记录。
其次,在电子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方面,标准规定了电子档案收集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内容。要求交易机构应在交易活动结束后30日内完成电子档案的收集工作,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格式进行整理归档。特别强调要确保电子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关于电子档案的存储,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规定电子档案应存储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专用服务器上,采用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同时要求电子档案存储介质的寿命不得低于10年,并定期进行迁移和转存。
在利用与共享环节,标准强调电子档案应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不同层级的用户只能访问权限范围内的档案信息。并且鼓励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现电子档案的安全共享,促进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此外,标准还对电子档案的鉴定与销毁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定期鉴定制度,对于超过保管期限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经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最后,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同时规定交易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自查和评估,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总之,《DB3211/T 1060-2023农村产权交易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为农村产权交易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