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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1 310005-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派放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
    15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2.42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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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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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1 310005-2021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派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31 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上海市为控制制药行业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所有从事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制品生产、中药饮片加工等制药企业的废气排放管理。特别强调了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物质的控制。

    2. 排放限值:

    - 对于颗粒物,排气筒高度超过15米的企业,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m³。

    - 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m³,对于使用溶剂型涂料或油墨的企业,这一数值降低至40mg/m³。

    - 恶臭污染物如氨、硫化氢等的具体限值也作了明确规定,例如氨的排放量不得超过1.5kg/h。

    3. 监测要求:企业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手工监测以验证自动监测系统的准确性。监测点位的选择应遵循HJ/T397标准,保证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4.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在厂界设置监控点,确保无组织排放的VOCs浓度不超过2.0mg/m³。同时,对于可能产生异味的操作环节,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对外界的污染影响。

    5. 特别排放限值: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的制药企业,其污染物排放需执行更为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即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少30%。

    6. 实施与监督: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于超标排放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

    以上内容仅为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分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结合具体行业特点和技术条件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措施。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DB31 310005-20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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