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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范围内的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中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Title:Comprehensiv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the South Four Lakes Basin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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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1 2469—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河南省为加强南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而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南四湖流域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在该区域内有废水排放行为,都必须遵守此标准。
2. 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
- 化学需氧量(COD):对于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的企业,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间接排放则为100mg/L。
- 氨氮(NH3-N):直接排放时不得超过8mg/L,间接排放时为15mg/L。
- 总磷(TP):直接排放限值为0.5mg/L,间接排放为1mg/L。
这些限值反映了对氮、磷等营养物质过度输入湖泊可能导致富营养化的高度重视,有助于保护南四湖生态系统的健康。
3. 监测与分析方法:标准明确规定了各项污染物监测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例如,COD的测定应按照GB/T 11914《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执行。
4. 实施与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检查企业是否符合排放限值要求。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标准的行为。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DB41 2469—2023》不仅设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上限,还强调了全过程管理和科学监测的重要性,旨在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进入南四湖流域的可能性,促进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