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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涂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es - Shanxi Province (DB14 2801—2023)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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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4 2801—2023《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山西省为控制工业涂装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现有工业涂装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涂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涉及工业涂装工序,都必须遵守这一标准。
二、术语和定义
标准中明确了关键术语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颗粒物”等的具体含义。例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这些定义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统一检测方法和评估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于不同类型的工业涂装工序,标准设定了具体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如,溶剂型涂料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m³。这些限值是基于最新的环保技术和科学数据制定的,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监测与分析方法
标准还规定了污染物监测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例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监测可以采用气相色谱法,颗粒物的监测则可使用重量法。这些方法的选择确保了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开展自我监督提供了技术支持。
五、实施与监督
标准要求各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我检查,并按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标准得到有效执行。这一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形成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总之,DB14 2801—2023《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部全面且细致的地方性法规,它不仅为企业设定了清晰的行为准则,也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通过严格执行该标准,可以有效改善山西省乃至更大范围内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