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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的基本原则、内容要求、公示方式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Title: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isclosure Specifications for Market Supervision Offices
中国标准分类号:A42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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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306T 238-2023《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公示规范》是河北省保定市为规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制定的地方标准化文件。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公示方式及要求,以下选取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标准明确指出,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例如第4.1条规定:“行政执法事前公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设置、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依据、执法权限等内容。”这意味着市场监管所在执法前必须主动公开机构职能、执法人员资格等基本情况,确保公众知情权。
在事中公示方面,第5.1条强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应在办公场所或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公示执法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这要求市场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时更新案件进展,接受社会监督。比如,在现场检查时要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将检查情况即时录入系统供公众查询。
对于事后公示,第6.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这体现了执法透明度的要求,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信任。
此外,标准还特别关注了公示平台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公示专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公示。第7.1条提到:“公示信息应保持长期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这一规定平衡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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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