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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T 1715-2009 海洋灾害等级标准
    海洋灾害等级划分风暴潮海啸赤潮
    20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42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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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海洋灾害的等级划分标准及相应的判定依据。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沿海地区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Title:Marine Disaster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 3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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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1T 1715-2009 海洋灾害等级标准
  • 拓展解读

    DB21/T 1715-2009《海洋灾害等级标准》是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该标准对海洋灾害的分类、分级及评估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沿海地区海洋灾害的等级划分和评估工作。这一条明确了标准的应用区域为辽宁省沿海地带,确保了标准在特定地理范围内的适用性。

    海洋灾害分类

    标准中将海洋灾害分为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四大类。每种灾害都有其独特的成因和发展过程,因此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例如,风暴潮主要由热带气旋或温带气旋引起,而海浪则可能由强风或地震触发。

    等级划分原则

    海洋灾害等级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每个级别的具体指标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数量以及受影响面积等。

    风暴潮灾害等级评定

    对于风暴潮灾害,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人民币时,定为特别重大(I级);经济损失介于1亿至5亿元之间时,则为重大(II级)。此外,如果出现死亡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情况,无论经济损失多少,均视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海浪灾害等级评定

    海浪灾害等级评定主要依据波高和持续时间来判断。当有效波高超过8米且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时,可判定为特别重大(I级)海浪灾害;有效波高在6-8米之间,并持续12-24小时,则属于重大(II级)。

    海冰灾害等级评定

    海冰灾害等级评定重点考虑结冰厚度与覆盖面积。当沿岸固定设施被完全冻结并且冰厚超过30厘米时,即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海冰灾害;若冰厚介于20-30厘米之间,则归入重大(II级)范畴。

    海啸灾害等级评定

    鉴于辽宁沿海地区历史上未曾发生过海啸,此部分内容相对简略。但一旦监测到海啸预警信号,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相应措施。

    通过以上解读可以看出,《海洋灾害等级标准》不仅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灾害分级标准,还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助于提高应急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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