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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执法程序、行为规范、装备配置及管理、信息化建设、监督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Title: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Management
中国标准分类号:A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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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DB3205T 1069-2023是苏州市地方性技术规范,于2023年实施。该标准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析。
重点条文一:执法主体资格认定
标准第4.1条规定:“执法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这意味着所有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具备合法资质,且需通过持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这有助于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专业性。
重点条文二:执法程序要求
第5.2条明确指出:“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等程序。”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执法过程中的程序缺失导致争议。例如,在查处违法占道经营时,必须先告知当事人相关法规依据及处罚理由,允许其表达意见后再做出最终决定。
重点条文三:证据收集与保存
根据第6.3条,“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公正,确保证据链完整。”在实际操作中,这就要求执法人员采用拍照、录像等多种方式固定现场情况,同时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以备后续核查使用。比如处理乱倒垃圾案件时,需拍摄清晰的照片记录具体位置、数量等信息。
重点条文四:自由裁量权行使
第7.1条强调:“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类似性质的违规行为都会受到相同程度的处罚。例如,对于初次轻微违法者可以给予警告或较低额度罚款,而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则可加重处理。
重点条文五: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第8.2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反馈结果。”这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供了渠道,也促使行政机关及时回应民众关切。当市民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时,可以通过官方平台提出申诉,相关部门需要迅速响应并给出合理答复。
以上几个方面体现了该标准的核心理念——即通过制度化建设促进城市管理更加科学高效,同时也保护了各方利益不受侵害。希望广大从业者能够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