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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稻蟹虾综合种养的术语和定义、环境要求、种养准备、种养管理、收获与存储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稻蟹虾综合种养的生产与管理。
Title: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Integrated Rice-Crab-Shrimp Cultiv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B 46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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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稻蟹虾综合种养技术规程》(DB14/T 2735—2023)是山西省发布的关于稻蟹虾综合种养的技术规范。以下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选址与池塘准备
根据标准第3.1条,稻蟹虾综合种养的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地形平坦,排灌方便,土壤肥沃,水源充足且无污染。池塘面积以3-10亩为宜,水深保持在1米左右。池底要平整,便于耕作和管理。同时要求池塘四周设置防逃设施,防止蟹虾逃跑。
二、苗种放养
按照标准第4.1条的规定,蟹种和虾种的放养时间应在水稻移栽后7-10天内完成。蟹种规格应为80-120只/千克,每亩放养量为600-800只;虾种规格应为200-300尾/千克,每亩放养量为1500-2000尾。放养前需对苗种进行消毒处理,常用高锰酸钾溶液浸泡10-15分钟。
三、饲料投喂
标准第5.1条规定了饲料投喂的原则和方法。饲料应以植物性饲料为主,辅以动物性饲料。投喂量应根据天气、水质、摄食情况等因素灵活调整,一般每天投喂两次,上午9-10点和下午4-5点各一次。投喂时应遵循“四定”原则,即定时、定位、定量、定质。
四、水质调控
依据标准第6.1条,养殖期间要定期监测水质指标,包括溶解氧、pH值、氨氮等。保持溶解氧在5毫克/升以上,pH值在7.5-8.5之间。每10-15天换水一次,每次换水量不超过总水量的三分之一。定期泼洒生石灰调节水质,用量为每亩10-15千克。
五、病害防治
标准第7.1条强调了预防为主的病害防治策略。定期巡塘,观察蟹虾的活动状态和生长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推荐使用生物制剂和中草药进行预防和治疗。定期投放益生菌改善水质环境。
六、收获与管理
根据标准第8.1条,稻蟹虾综合种养模式下的收获期一般为每年的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收获前应停止投喂饲料,清理池塘杂物,确保产品质量。收获时应采用网具捕捞,避免机械损伤。收获后的池塘要及时清整,为下一季生产做好准备。
以上是对《稻蟹虾综合种养技术规程》(DB14/T 2735—2023)部分内容的重要条文解读,希望能帮助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