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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事业单位在城市服务领域公益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评价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事业单位在城市服务领域的公益性评价工作。
Title: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Welfare of Public Institutions - Part 4: Urban Services
中国标准分类号:A12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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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305/T 192.4-2023《事业单位公益性评价规范 第4部分:城市服务》是浙江省湖州市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开展城市服务公益性评价的重要标准。以下选取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湖州市内从事城市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领域。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对象和行业范围,为后续具体评价提供了依据。
二、评价指标体系
1. 基础保障能力
- 要求事业单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例如,规定每个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并定期开展员工培训以提升服务能力。
2. 服务质量
- 强调服务过程中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服务态度。如在环境卫生领域,要求垃圾清运及时率达到98%以上,同时对投诉处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不得超过48小时。
3. 社会效益
- 注重服务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比如,在公共交通服务中,需评估其是否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是否促进了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等。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1. 数据收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
2. 指标评分:按照既定权重分配给各个评价维度打分。
3. 综合评定:将各单项得分汇总后得出总评结果,并据此划分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持续改进机制
鼓励被评单位建立内部反馈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情况。此外还提倡与其他同行机构交流合作,共同提高服务水平。
这些核心内容构成了该标准的主要框架,旨在指导湖州市内的城市服务类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公益职责,满足公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