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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结果应用及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的监测与管理。
Title:Monitoring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Information of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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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03/T 301-2022《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监测规范》是一项地方性技术标准,旨在通过规范养老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分析和公开流程,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以下选取了该标准中的几项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一、关于信用信息分类(5.1条)
标准明确将养老机构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运营信息和服务质量信息三大类。其中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运营信息涉及财务状况、设施设备维护情况等;服务质量信息则涵盖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记录等。这一分类方式有助于全面反映养老机构的信用状况,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依据。
二、信用信息采集要求(6.2条)
标准强调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客观、及时的原则。具体而言,采集过程需获得相关主体同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且要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完成采集工作。同时规定不得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信息,避免侵犯个人隐私。这些要求既保障了信息采集的质量,又保护了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信用评价模型构建(8.1条)
标准提出采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将各类信用信息按照不同权重纳入评价体系。例如,服务质量信息所占权重最高,可达40%,其次是运营信息占30%,基本信息占20%。这种科学合理的权重分配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养老机构的实际信用水平,有利于实现精准化管理。
四、信息公开机制(9.1条)
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公开渠道可以是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并且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脱敏处理后再发布。此举不仅增强了透明度,也有助于增进公众对养老机构的信任感。
五、信用风险预警(10.1条)
当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潜在信用风险时,标准建议启动预警程序,采取暂停部分业务活动、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加以干预。此外还鼓励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历史数据进行挖掘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前防范。这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良事件发生的概率。
六、异议处理流程(11.1条)
如果养老机构认为自身信用信息有误,可以向负责监测工作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标准对此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若确认确实存在错误,则应及时更正并重新计算信用评分。这一机制确保了信息准确性的同时也维护了机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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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