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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利用的基本要求、利用流程、安全管理及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的利用与管理。
Title:Specification for the Utilization of Electronic Archives of Market Entity Registr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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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利用规范》(DB14/T 2715—2023)是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的利用行为,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与高效使用。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第3条 档案管理机构
本条规定了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职责。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这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同时,档案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更新,以保证服务质量。
第4条 档案接收与归档
根据这一条款,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系统并及时归档。对于纸质材料,要求通过扫描等方式转换为电子文件后存入数据库。此外,还强调了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即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第6条 利用申请流程
此部分明确了申请人提出利用请求时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填写正式的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是单位,则还需加盖公章。之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是否符合查阅条件,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步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时,可能需要额外的授权或许可才能获取相应资料。
第8条 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保护档案信息安全,《规范》特别指出要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来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者泄露事件发生。例如设置多级权限控制机制、加密传输通道等方法都可以有效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另外,还建议定期备份重要数据以防意外丢失,并且只有经过专门培训认证过的人员才能够接触核心机密信息。
第9条 法律责任
最后一条则规定了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发现有伪造篡改档案内容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而对于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泄密事故发生的个人或组织也将追究其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提醒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以上是对《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利用规范》中部分内容的重点解析。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项重要的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