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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意见以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Title:Specification for Legality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A0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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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4/T 4338-202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是安徽省发布的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地方标准。该标准从制定依据、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行政机关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首先,《规范》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范围。根据标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这一定义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调整对象以及效力特征,有助于准确界定审核范围。
在审核内容方面,《规范》要求重点审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而言,应当审查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即是否属于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文件内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制定程序是否合规,包括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文件内容积极健康。
对于审核程序,《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就应注重合法性审查,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接到送审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需要修改的具体条款等内容。如果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制机构有权要求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
此外,《规范》还强调了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要求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影响,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同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审核过程,便于后续查阅和监督。
总之,《规范》通过细化各项要求,构建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体系。这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每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