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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海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水质要求、监测方法和达标判定依据。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及相关活动。
Title:DB46/T 475-2023 Aquaculture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B4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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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6475-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于2023年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将对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关于尾水中悬浮物浓度的规定。标准明确指出,直接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或GB/T18407.4中海水浴场的尾水,悬浮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超过40mg/L。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尾水中的固体颗粒物对水体透明度的影响,保护水生生态系统的光照条件和物质循环功能。
其次,在化学需氧量(COD)方面,对于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的尾水,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0mg/L。此限值的设定是基于环境容量评估的结果,确保尾水不会对受纳水体的自净能力造成过重负担,同时兼顾了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
再者,总氮和总磷的控制同样不容忽视。标准要求总氮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5mg/L,总磷排放浓度不得超过0.2mg/L。这些指标反映了对富营养化风险的有效管控,有助于防止藻华现象的发生,维护水体生态系统健康。
此外,标准还特别强调了pH值的管理。尾水的pH值应保持在6到9之间。这一范围能够有效避免因酸碱度变化导致的生物毒性效应,保障水体中各类生物的正常生存环境。
最后,对于尾水排放口的位置选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排放口应设置在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的地方,并且要保证排放口下游有足够的水体稀释能力。这样的布局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DB46475-202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指标限制,从多个维度规范了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行为,为实现渔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