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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本要求、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管理及监督与考核。本文件适用于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活动的全程记录及相关管理工作。
Title:Chuzhou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Full Process Record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42
国际标准分类号:0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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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编号:DB3411T 0010-2022)是滁州市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行为而制定的地方标准。这一标准的实施旨在通过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执法记录设备配备与使用
该条款规定了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原则及使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真实反映执法过程。
第七条 记录内容与范围
此部分明确了记录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执法主体信息、执法对象基本信息、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证据采集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全面准确地记录这些信息有助于后续查阅核对,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归档管理
关于归档管理的规定强调了对记录资料的妥善保存。要求将所有执法记录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资料完整无缺且易于检索。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如一般案件资料至少保存三年,重大复杂案件则需长期保存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制
最后,在监督检查机制方面,标准指出上级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此外,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进一步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以上是对《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中部分重要条文的深入解析,希望可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标准,推动市场监管领域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