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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浙江省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工作流程、要求和管理规范。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相关林业资源的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Forest Ownership, Usage Rights, and Land Use Rights - DB3311T 157-2020
中国标准分类号:B61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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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311T 157─2020 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规范》是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提供了依据。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第4.1条 抵押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林权证原件、抵押合同以及主债权合同。这里强调了林权证作为合法拥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重要凭证,同时要求提供与债务相关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确保抵押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第5.2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
明确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抵押的林木及林地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这一步骤旨在保障抵押双方权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评估时应考虑林木种类、生长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
第6.1条 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四个环节。其中特别指出,在审核阶段需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检查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一旦审核通过即进入登簿程序,最终向申请人发放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8.1条 抵押期间管理
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期内妥善管理抵押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或改变用途。如遇自然灾害等情况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抵押权益。
第9.1条 抵押注销登记
当主债权消灭或者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条款明确了抵押关系结束的具体条件及操作流程,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以上内容只是对该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了概括性阐述,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每一条款背后所蕴含的原则精神。希望这些解读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项重要的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