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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玻璃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Glass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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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5-2022)是安徽省针对玻璃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旨在控制玻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平板玻璃、浮法玻璃等各类玻璃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控制。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玻璃制造业务,都必须遵守此标准。
污染物项目及限值
1. 颗粒物:对于现有企业的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m³;新建企业则更为严格,要求达到5mg/m³。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因玻璃熔融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空气造成的污染。
2. 二氧化硫(SO₂):现有企业SO₂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0mg/m³;而新建企业需更低至50mg/m³。通过限制SO₂的排放量,可以有效防止酸雨现象的发生,并减轻温室效应。
3. 氮氧化物(NOx):无论是现有还是新建企业,NOx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为200mg/m³。氮氧化物是形成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质之一,因此对其加以控制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
4. 氟化物:该指标对于所有类型的玻璃生产企业均设定了统一的标准,即不超过3mg/m³。氟化物对人体健康有害,尤其是对呼吸系统的影响较大,所以需要严格管控。
监测与分析方法
为了确保上述各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监控,标准还明确了具体的监测频率以及采用的分析技术手段。例如,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应当被安装并投入使用,以便实时获取数据;同时还需要定期开展手工采样检测以验证自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此外,关于排气筒高度的规定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内容。一般情况下,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米,但如果实际操作中发现即便达到了这一高度仍无法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则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加高烟囱或改进工艺流程来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
总之,《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5-2022)从多个角度出发,全面覆盖了玻璃制造业可能涉及的所有主要大气污染物类型及其控制策略。这对于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