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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办理流程、服务质量及评价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相关业务。
Title:Soci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Part 4: Unemployment Insura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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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第4部分:失业保险》(DB4403/T 254.4-2022)是深圳市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以下将对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术语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办机构”指具体负责失业保险业务办理的单位。
二、基本要求
1. 服务态度应热情、耐心、细致,做到首问责任制。
2. 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申请人。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则需携带身份证件及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指定窗口申请参保。
四、待遇核定与支付
当符合领取条件时,失业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向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重新就业为止。同时还将给予医疗补助金、生育津贴等多项福利待遇。
五、信息查询与告知
参保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官方网站、自助终端等多种渠道查询个人账户状态及相关政策规定。此外,在每次业务处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结果,并提供书面凭证作为依据。
六、争议解决机制
若双方就待遇核定存在分歧,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仍不服裁决者可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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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