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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用信息的分类、编码规则、数据元属性及信息共享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
Title: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atalog - Part 2: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A15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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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467.2-2022《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2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北京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以下将对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标准,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注册、资质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内容。这一定义确保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为后续的信息归集和应用提供了基础。
其次,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按照信息的内容和用途,公共信用信息被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大类。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良好信息涵盖获得的各种荣誉和奖励;不良信息则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清晰地区分不同类型的信息,便于管理和使用。
再者,标准强调了信息采集的原则。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准确、及时的原则。这意味着信息采集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不得超出必要范围,并且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这不仅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信用信息的质量和公信力。
此外,标准还提出了信息共享与使用的具体要求。要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同时,明确规定了信息使用的范围和权限,确保信息只能用于法定目的,防止滥用。这对于构建诚信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标准设定了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当信息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这一机制保障了信息主体的申诉权利,增强了信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DB11/T 467.2-2022标准通过明确信息定义、分类、采集原则、共享机制及异议处理流程,为北京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了系统的指导和规范,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