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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 4353-20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
    13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7.0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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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方法、移交程序及保管利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Title:Code for Management of Archives and Documents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中国标准分类号:P51
    国际标准分类号: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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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T 4353-202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
  • 拓展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DB32/T 4353-2022)是江苏省地方标准,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以下选取了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第4.1条:档案资料的分类

    本条规定了工程档案资料应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五大类。其中,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立项审批文件、用地规划许可等;监理文件涵盖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施工文件涉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等;竣工图是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图纸进行修改后的最终版本;竣工验收文件则包含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这些分类有助于系统化地管理和利用工程资料。

    第6.2条:档案资料的组卷要求

    此条款强调了档案资料组卷的基本原则,即按照专业类别、形成时间顺序或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具体而言,每卷档案应当具有明确的主题,并且卷内文件之间保持逻辑上的连贯性。此外,对于大型项目而言,可以将整个项目的档案划分为若干个子项目分别组卷,但需确保各子项目之间的协调一致。

    第7.3条:电子档案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档案逐渐成为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建立电子档案时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或篡改。另外,还应定期备份电子档案以避免因硬件故障等原因造成信息丢失。

    第8.1条:档案资料的移交

    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全套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前需要经过预验收程序,确认所有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交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立即完成移交,则应制定详细的延期计划并获得批准。

    以上是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中几个核心内容的简要分析。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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