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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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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2007-2022 是北京市为控制和减少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氨、硫化氢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首先,该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提出了严格要求。根据标准规定,污水处理厂的VOCs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m3。这一限值比国家标准更加严格,体现了北京市对于改善空气质量的决心。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污水处理厂需要采用先进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技术,比如生物法、活性炭吸附法等,确保VOCs得到有效控制。
其次,关于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5mg/m3和0.06mg/m3。这些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污水中的氮化合物在微生物作用下的分解过程。为了降低这些有害气体的排放,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曝气池等关键环节的密闭措施,并安装高效的洗涤塔或光催化氧化装置来净化废气。
此外,该标准还特别强调了恶臭污染物的管理和控制。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恶臭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定期监测厂界周边环境空气中的恶臭物质浓度,确保不超过规定的阈值。一旦发现超标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DB11 2007-2022标准不仅关注污染物的末端治理,更注重全过程污染预防。例如,在污泥处理过程中,要求采用稳定化、减量化技术,减少恶臭物质的产生量;在除臭设备选型时,优先考虑低能耗、高效率的产品。
总之,《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 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在环境保护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它不仅有助于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共同推动首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