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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药品委托检验的基本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检验流程及记录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在药品委托检验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rug Entrusted Inspec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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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药品委托检验管理规范》(DB14/T 2449-2022)是山西省发布的关于药品委托检验的一部地方标准。该标准为药品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提供了详细的指导,确保委托检验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关键条款解读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因自身不具备检测条件或能力时,将药品检验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情况。这一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强调了委托检验的前提条件——企业自身缺乏必要的检测设施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完整的药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工艺流程及质量标准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此条款要求委托方承担起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以保障后续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受托方资质】
受托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与所承担任务相匹配的检验资质证书,并且其实验室需通过CNAS认可或者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这意味着受托方不仅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权威认证。
第十六条【样品交接】
样品交接时双方应当核对样品编号、数量、状态等内容是否一致,同时填写详细的交接记录表单,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问题发生,确保样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结果报告】
检验完成后,受托方应及时出具正式的检验报告书,内容至少包含以下几项: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检测方法、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这份报告将成为委托方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必须做到全面详实。
以上仅是对部分核心条款进行了简要说明,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处理。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