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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原则、范围、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及报告内容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公共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
Title:Requirements for Calcul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or Public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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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T 4229—2022《公共机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是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省级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公共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江苏省内公共机构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活动。这为后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其次,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标准对“温室气体”、“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关键概念进行了界定。例如,“直接排放”指的是公共机构自身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而“间接排放”则是指由公共机构的活动导致但不由其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定义有助于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排放,确保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上,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直接排放,应根据实际测量数据或采用默认排放因子进行估算;而对于间接排放,则需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或公认的计算方法来确定。此外,还强调了核算过程中应保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定期更新排放因子数据库以反映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进步。
另外,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也有明确规定。报告应当包括基本信息、排放量统计、减排措施及效果评估等方面。其中,基本信息部分需要填写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排放量统计则要求列出各类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及其占比情况;减排措施部分应详细描述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具体行动;效果评估则是对上述措施实施后的成效进行分析总结。
最后,在质量管理方面,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所有数据来源可靠且经过验证。同时鼓励开展第三方核查服务,提高报告的可信度和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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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