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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电子档案码的编码原则、编码结构和编码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各单位在电子档案管理中对电子档案进行唯一标识和管理。
Title:Coding Rules for Electronic Archives
中国标准分类号:L7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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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302/T 1127—2021《电子档案码编码规则》是由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主要规范了电子档案编码的规则。这项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开展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生成和使用的各类电子档案的唯一标识码编制。
首先,标准明确了电子档案码的基本构成。电子档案码由档案类型码、年度码、机构码、顺序号四部分组成,总长度不超过20位字符。其中,档案类型码采用大写字母表示,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档案;年度码为四位数字,代表档案形成的年份;机构码由五位字符构成,包括大写字母和数字,用来标识产生该档案的单位或部门;顺序号由六位数字组成,按照自然数顺序排列,确保同一机构同一年度内档案编号的唯一性。
其次,关于档案类型码的具体规定。标准中列举了常见的档案类型及其对应的代码,如文书档案为“WS”,科技档案为“KJ”,会计档案为“KJ”等。这些代码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中的定义使用,不得随意更改或新增。
再者,在年度码的使用上,强调必须使用公历纪年的形式,即从公元纪年起始计算的年份,例如2023年应填写为“2023”。同时要求年度码要与实际档案形成的时间相一致,避免跨年度使用的情况发生。
对于机构码的部分,标准指出其结构应遵循特定的编码规则。前两位是行政区划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后三位则是机构自定义的代码。这种设计既保证了地区间的统一性,又赋予了各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最后,顺序号作为电子档案码的最后一部分,其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它不仅体现了档案产生的先后顺序,还直接影响到档案检索效率。因此,各机构在编制顺序号时需保持连续性和准确性,一旦出现错误应及时更正并记录原因。
综上所述,《电子档案码编码规则》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和技术支持,有助于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要求,以促进电子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