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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管理职责、登记确权、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监督考核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
Title:Administrative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Real Estate Centralized Unifie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01
国际标准分类号: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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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4/T 2404—2022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是山西省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管理的地方标准。这一标准对不动产的权属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管理、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依据。
在权属管理方面,标准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台账,定期核对产权证书与实际资产的一致性。例如第5.1.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包括不动产名称、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这表明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确保所有不动产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不全或错误导致的管理混乱。
对于不动产使用管理,标准强调要根据单位职能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闲置浪费。第6.2.1条规定,“闲置不动产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这意味着行政事业单位不能随意处置闲置资产,而需遵循统一调配原则,提高资产利用率。
在维护管理上,标准提出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和维修保养机制。第7.3.1条规定,“每年度应对不动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此条款旨在通过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不动产安全运行。
档案管理部分则明确了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第8.1.1条规定,“不动产购置、处置等相关文件材料应永久保存。”此举有助于完整保留历史资料,便于日后查阅核实。
最后,在绩效评价环节,标准倡导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估管理工作成效。第9.2.1条规定,“评价指标体系应涵盖资产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个维度。”这提示我们评价工作不能仅看表面数据,还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总之,《DB14/T 2404—2022》从多个维度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不动产管理体系,对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