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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中医疗门诊相关数据的共享数据集内容、结构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中的数据共享与交换。
Title:Specification for Shared Dataset of Universal Health Information Platform - Part 7: Medical Outpatient Services
中国标准分类号:暂无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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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T 4155.7-2021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共享数据集规范第7部分:医疗门诊》是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全省范围内医疗门诊信息的共享与交换。以下将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一、数据集结构要求
标准明确规定了医疗门诊共享数据集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和结构框架。例如,在数据元标识符部分,要求每个数据元都需具有唯一且固定的标识符,以便于系统的识别与管理。此外,还强调了数据元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内容实质,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
二、数据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标准提出了多项措施。其中包括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即所有必填项必须填写完整;对于可选项,则需要明确标注为空或未填写的原因。同时,还规定了数据一致性检查机制,确保不同来源的数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之处。
三、安全保护措施
鉴于医疗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标准特别注重信息安全问题。一方面,要求采取加密技术来保护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另一方面,也制定了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制度,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敏感信息。
四、术语定义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对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比如,“门诊号”被定义为患者在某医疗机构就诊时所获得的独特编号;“挂号时间”指患者正式预约挂号的时间点等。
五、实施建议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标准还给出了若干实施建议。如建议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以简化流程;鼓励使用标准化工具提高工作效率;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等等。
综上所述,《DB32/T 4155.7-2021》不仅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原则,也为促进江苏省内各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