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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归集范围、数据要求、归集流程和质量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Title:Specification for Collection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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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T 4143-2021《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是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的质量和应用水平。以下将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归集范围
标准明确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共信用信息来源的合法性与权威性,避免了非官方渠道的信息被纳入信用体系,从而保证了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数据项构成
标准要求公共信用信息的数据项应包含基本信息、行为信息、评价信息等三大类。其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行为信息则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事项;而评价信息则是对主体信用状况的整体评估结果。这种分类有助于全面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为后续的应用提供坚实的基础。
数据质量要求
在数据质量方面,标准提出了多项严格的要求。首先,信息的真实性是核心,任何虚假或者不准确的信息都不应被归集。其次,信息的完整性至关重要,要求尽可能收集完整的信息记录,避免遗漏关键内容。此外,还强调了信息的及时性,即信息应在发生后尽快更新至信用信息系统中,以确保信息的时效性。最后,对于敏感信息的安全保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数据共享与开放
标准鼓励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互享。同时,也提倡适度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这不仅能够促进政府服务效率提升,还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多方共同维护良好信用环境的良好局面。
实施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上述各项规定的有效执行,标准还特别指出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例如,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另外,还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综上所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是一部系统性强、操作性强的地方标准,它从多个维度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具体要求,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