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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参与主体、协商内容、结果运用及保障措施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工作。
Title:Shenzhen Municipal CPPCC Legislation Consultation Work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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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编号:DB4403/T 206-2021)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推动政协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和协商。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深度解读。
第三条【基本原则】
该条规定了立法协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依规、民主公开、协商一致以及实效导向。这表明,在整个立法协商过程中,所有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正当;同时,协商内容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体现民主精神;最终目标是达成共识,使协商结果能够有效促进法律的实施和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协商主体】
明确了参与立法协商的主要对象为市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利益相关方代表等。这一规定强调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重要性,不仅限于政府官员或专业学者,还包括那些直接或间接受到所立法规影响的实际使用者,从而保证了协商意见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第十条【协商方式】
提出了多种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如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征集等形式。这些方式的选择需根据具体议题的特点来决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收集不同群体的意见建议,提高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知晓度与支持度。
第十五条【成果运用】
指出协商成果应当作为制定或修改法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反馈采纳情况。这意味着任何一次成功的协商都不能流于形式,而应该真正转化为实际政策的一部分,这样才能增强公众对于法治建设的信心。
以上只是对该标准部分内容的简要分析,实际上每一条款背后都有着深刻考量,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希望通过对这些关键条款的理解可以帮助大家更准确地把握该标准的精神实质及其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