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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整改要求、复查验收及结果处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的工作。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Post-Supervision Sampling of Product Quality - DB13T 5474-2021
中国标准分类号:A46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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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3/T 5474-20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是河北省发布的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技术规范。该标准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的不合格产品处理流程进行了系统化规定,确保后续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有效性。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第5.1条 不合格产品确认
本条明确了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程序。要求被抽样单位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或书面确认。若未提出异议且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则视为确认不合格。此条款强调了时间的重要性,避免因拖延导致问题处理不及时。
第6.1条 处理措施分类
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该条款将处理措施分为停止销售、限期整改、召回三类。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召回;一般性问题则采取限期整改的方式。这种分类有助于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7.2条 整改复查
此部分指出,在企业完成整改后,由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或销售相关产品。复查过程不仅包括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还可能涉及重新抽样检测。此举旨在确保整改效果真实可靠,防止虚假整改现象发生。
第8.1条 跟踪监督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标准特别设置了跟踪监督机制。要求对整改后的企业实施不少于三次的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通过持续关注可以有效评估企业的改进状况,为今后同类产品的质量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以上是对DB13/T 5474-2021中几个关键条款的深度解析。这些内容为企业应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也帮助监管部门更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