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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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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5 2413-20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标准。该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其中重要的条文包括:
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不同规模和类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于处理规模小于500吨/日的设施,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等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60mg/L和8mg/L。
监测要求:规定了监测频率和采样点设置。要求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在每个处理设施的总排口设置永久性采样点。
特殊区域要求:对于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处理设施,其排放限值应执行更为严格的标准,如COD不超过50mg/L,NH3-N不超过5mg/L。
标准还强调了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包括定期清理格栅、定期检查和更换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记录等,以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规定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有助于提升农村地区的水污染治理水平,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