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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原则、适用情形、裁量基准及实施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泰州市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Title:Implemen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Non-punishment, Lenient Punishment, and Mitigated Punishment in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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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12T 1088—2021《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规范》是江苏省泰州市发布的关于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文件。本文将选取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该规范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例如,第六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这里的关键点在于“轻微”和“及时改正”。轻微是指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未达到严重程度;及时改正则要求当事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其次,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第十四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违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第十五条指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再者,规范还强调了程序正当性。第二十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这体现了行政程序中的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本规范还特别提到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柔性执法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规范》通过细化各类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同时也保障了市场主体权益,促进了法治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