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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平板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工业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平板玻璃工业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DB12 1100—2021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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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2 1100—2021是天津市针对平板玻璃工业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减少平板玻璃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标准中规定,现有企业的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³,新建企业则更为严格,要求达到20mg/m³。对于二氧化硫的排放,现有企业限值为500mg/m³,而新建企业需控制在400mg/m³以内。氮氧化物方面,现有企业标准为700mg/m³,新建企业则需遵守500mg/m³的标准。
此外,标准还特别强调了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粉尘泄漏,并定期检测无组织排放源以确保达标。同时,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都应按照此标准调整自身环保设施,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共同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