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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计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entralized Treatment Facilities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in Zhejiang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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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3/ 973—202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浙江省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将对标准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日处理能力在50吨及以上且小于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规模以下但采用人工湿地或土地渗滤等生态处理工艺的设施。此规定明确了标准适用的处理规模和工艺类型,确保了标准能够覆盖大多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场景。
二、排放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一级标准为6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这一限值设定旨在控制水体有机污染程度,保护水生态环境。
2. 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为20mg/L,二级标准为40mg/L。BOD5反映了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含量,该指标有助于评估水体自净能力。
3. 悬浮物(SS):一级标准为20mg/L,二级标准为40mg/L。SS指标直接关系到水质清澈度,影响水体感官质量和生态系统健康。
4. 总氮(TN):一级标准为20mg/L,二级标准为30mg/L。总氮超标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威胁水生生物生存环境。
5. 总磷(TP):一级标准为0.5mg/L,二级标准为1.0mg/L。总磷是引发藻类过度繁殖的重要因素之一,限制其排放有利于维持水体生态平衡。
6. 动植物油: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3.0mg/L。动植物油会改变水体物理化学性质,影响水生生物栖息地质量。
三、监测要求
1. 监测频率: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于出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情况应每月检测一次。定期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保证出水持续达标。
2. 取样位置:应在处理设施最终排放口处采集样本。明确取样点位有助于获得准确可靠的数据结果。
四、其他规定
1. 当实际进水浓度低于标准限值时,允许适当放宽排放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最低要求。这一条款体现了灵活性原则,在保障环境安全的同时兼顾实际情况。
2. 对于采用特殊处理技术的设施,经论证后可申请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这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空间,鼓励采用更先进的处理方法来提高整体处理效果。
以上是对DB33/ 973—2021中关键内容的深入解析,希望对相关人员理解和执行该标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