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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要求、应用系统建设、信息共享与交换、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管理。
Title:Shenzhen Uniform Social Credit Code Management and Applic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Legal Entitie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 Part 3: Appl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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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深圳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规范第三部分聚焦于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操作细节和管理要求。以下选取几个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5.3.1【数据采集】
此条款强调了在各类业务系统中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要求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需核对申请主体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后续业务处理困难。
5.3.2【信息共享】
明确指出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的重要性。通过该机制,不同政府部门能够及时获取并验证对方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还规定了信息交换的安全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的应用。
5.3.3【数据校验】
详细描述了如何对采集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有效性检验的方法。其中包括利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官方数据库进行比对查询;检查代码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T 32958-2016《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以及验证代码校验位计算结果的一致性等内容。
5.3.4【异常处理】
对于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条款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如当发现重复编码或无效编码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暂停使用等临时管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5.3.5【档案管理】
要求所有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文档资料都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年。并且,在销毁这些档案之前,还需要经过专门审批程序方可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DB4403T 176.3-2021标准第三部分内容的一些重点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这一地方性法规,促进深圳市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管理和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