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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包括基本原则、组织保障、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的数据融合治理工作。
Title:Governance and Integration of Government and Social Data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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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5/T 2240.1—2021《政务与社会数据融合治理 第1部分:总体要求》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关于政务和社会数据融合治理的指导性文件。该标准旨在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的融合应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 数据融合原则
标准明确提出了数据融合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安全性、共享性和创新性。其中,合法性强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不被泄露或篡改;共享性提倡打破部门壁垒,实现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创新性鼓励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数据价值挖掘。
### 数据治理框架
构建了一个涵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治理框架,包括数据采集、预处理、存储、分析、应用和服务六个环节。在数据采集阶段,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目录体系,确保信息来源准确可靠;预处理过程中需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和标准化处理;存储环节则要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案保障数据长期保存;数据分析侧重于利用先进算法发现潜在规律;最后,在服务层面要注重用户体验,提供便捷高效的数据查询和获取途径。
###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规定了各级政府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数据融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政府部门作为主体负责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数据收集整理等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各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 技术支撑体系
强调了信息技术对于实现高效数据融合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设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的具体措施。这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平台搭建、大数据处理引擎部署以及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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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