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查标准
  • 下载
  • 专题
  • 标签
  • 首页
  • 标准
  • 环保
  • DB32 4041-202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 4041-202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控制技术综合排放
    19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17MB 未评分
    加入收藏
    立即下载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01

  • 封面预览

    DB32 4041-202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32 4041-2021是江苏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排气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1.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2.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三、排放限值

    1. 对于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2.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m³。

    3. 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³。

    四、监测与监控

    1. 监测点位应设置在排气筒周围直径2倍排气筒高度且距排气筒不少于2倍排气筒高度的范围内。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米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五、其他要求

    1.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三年。

    2.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后执行。

    以上内容是DB32 4041-2021标准中的核心部分,对于相关企业和环保部门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下载说明

    预览图若存在模糊、缺失、乱码、空白等现象,仅为图片呈现问题,不影响文档的下载及阅读体验。

    当文档总页数显著少于常规篇幅时,建议审慎下载。

    资源简介仅为单方陈述,其信息维度可能存在局限,供参考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

    如遇下载中断、文件损坏或链接失效,可提交错误报告,客服将予以及时处理。

  • 相关资源
    下一篇 DB32T 4040.6-2021 政务大数据 数据元规范 第6部分:电子证照数据元
    无相关信息
资源简介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下载说明
相关资源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2024-2025 WenDangJia.com 浙ICP备20241376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