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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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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 4041-2021是江苏省地方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深入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排气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1.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2.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三、排放限值
1. 对于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2.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60mg/m³。
3. 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m³。
四、监测与监控
1. 监测点位应设置在排气筒周围直径2倍排气筒高度且距排气筒不少于2倍排气筒高度的范围内。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米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
五、其他要求
1.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三年。
2.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后执行。
以上内容是DB32 4041-2021标准中的核心部分,对于相关企业和环保部门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