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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用于规范海水养殖尾水的排放行为,减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Title:Liaoning Province Seawater Aquaculture Wastewater Control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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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1/T 3382-2021《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是辽宁省为规范海水养殖行业尾水排放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该标准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海水为本体的工厂化水产养殖、开放式海水网箱养殖以及筏式养殖等养殖模式产生的尾水排放管理。明确了标准覆盖的养殖类型,确保了监管无死角。
水质控制指标及限值
标准规定了尾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
- 化学需氧量(COD)≤50mg/L
- 悬浮物(SS)≤40mg/L
- 总氮(TN)≤1.5mg/L
- 总磷(TP)≤0.2mg/L
这些限值是基于辽宁省海域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安全水平科学设定的,旨在有效控制富营养化现象的发生。
监测要求
标准要求养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尾水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至少三年。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当发现异常情况时需加密监测频次。同时,鼓励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实现数据实时传输与分析。
排放口设置规范
关于排放口的位置选择,标准强调不得设置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附近。此外,还要求排放口应远离岸边至少100米以上,并确保水流畅通,避免局部污染积聚。
管理措施建议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遵守标准,提出了多项管理建议:包括优化养殖结构,推广循环水养殖技术;加强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轮捕轮放制度以减少单位面积载鱼量等方式来降低尾水排放负荷。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不仅从技术层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注重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促进全省海水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