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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流程及结果应用。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工作。
Title:Performance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国标准分类号:A8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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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规范》(DB15/T 2088—2021)是内蒙古自治区针对政务公开工作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提升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以下将从几个关键条文入手,进行深度解读。
首先,该标准在第3.1条中明确指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这意味着考核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同时,考核的重点在于实际效果而非形式上的达标,这要求各政府部门不仅要完成规定动作,更要关注信息公开的实际意义和社会影响。
其次,在第4.2条中强调了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及结果公开五个方面。其中,“决策公开”不仅限于公布最终决定,还应涵盖决策依据、过程以及公众参与情况等信息;“执行公开”则需要及时通报政策落实进展与成效;“管理公开”涉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透明化;“服务公开”强调便民服务事项的信息公开程度;而“结果公开”则是对各项工作的最终成果予以展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再者,标准第6.1条规定了考核方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侧重于评估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机制完善程度以及创新举措等软实力;定量指标则通过具体数据来衡量公开信息的数量、质量以及回应速度等硬性指标。这种综合考量的方式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一个单位或部门在政务公开方面的整体水平。
另外,在第7.2条中提到,考核周期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并且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一方面,定期开展考核有助于持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其发现不足之处并加以整改,从而推动整个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后,第8.1条特别指出,对于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而对于未能达到考核标准的,则需责令限期改正。这一措施既是对先进典型的激励,也是对落后者的鞭策,有助于形成良性竞争氛围,促使所有参与者共同努力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规范》(DB15/T 2088—2021)通过对考核原则、内容、方法、周期以及奖惩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为内蒙古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指导框架,值得各地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