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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评鉴流程的基本要求、评鉴准备、评鉴实施、结果反馈及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机构及相关组织。
Title:Mediation of Medical Disputes - Part 4: Evaluation Process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C46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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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解决医疗争议的重要途径,其中《DB15/T 2070.4—20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对评鉴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下选取该标准中的关键条文进行深度解读。
评鉴启动条件(第5.1条)
评鉴的启动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当事人申请:当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存在争议时,可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评鉴申请。
- 调解员建议:在调解过程中,若调解员认为需要通过专业评鉴来明确责任归属,则可以建议启动评鉴程序。
这表明评鉴不仅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也是调解工作的必要补充。它确保了评鉴程序的启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评鉴专家选择(第5.3条)
评鉴专家应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要求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此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评鉴过程的客观公正,避免因利益冲突影响评鉴结果的权威性。
评鉴会议组织(第6.2条)
评鉴会议应当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参会人员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评鉴专家。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双方陈述、查阅相关病历资料、质询当事人等环节。会议记录须经所有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后续处理的重要依据。
评鉴意见出具(第7.1条)
评鉴专家根据会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指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意见需包含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评鉴结论三部分内容,并附上每位专家的意见汇总表。此条规定明确了评鉴意见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助于提高评鉴结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结论
上述条款共同构成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评鉴流程的基本框架,强调了启动程序的合法性、专家选择的独立性、会议组织的规范性以及意见出具的严谨性。这些措施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医疗纠纷的有效化解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