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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向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废水总氮、氨氮、总磷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向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Limit for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Pollutants in Industrial Enterprise Wastewater - Indirect Discharge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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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301/T 49-2021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是云南省昆明市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标准,用于规范工业企业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废水的行为。这项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这些企业需按照标准要求控制废水中氮、磷污染物的浓度,确保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符合处理能力的要求。
主要控制指标与限值
# 总氮(TN)
- 直接排放限值:工业企业的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时,总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30mg/L。
- 间接排放限值:当废水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时,总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5mg/L。
# 总磷(TP)
- 直接排放限值:工业企业的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时,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
- 间接排放限值:当废水通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时,总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L。
监测与管理
# 监测频率
工业企业应定期对废水中氮、磷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对于重点监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次。
# 数据记录与报告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测数据记录制度,并按季度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时间、地点、结果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信息。
违规处理
对于未能达到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可能被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影响其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
结语
《DB5301/T 49-2021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昆明市工业废水处理水平,还促进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各相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标准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