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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原则、内容要求、结构格式及管理维护。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发布、应用和管理。
Title: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source Catalog
中国标准分类号:L7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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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03/T 114-2020《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是深圳市地方标准,于2020年发布实施。该标准旨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以下是对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范围与适用对象**
- 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
- 这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确保所有参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主体都需遵循此规范。
2. **术语和定义**
-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
- 此定义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及其属性,强调了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信息分类**
- 标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大类。
- 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等;失信信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记录;其他信息则涵盖表彰奖励等正面信息。这种分类有助于清晰界定各类信息的内容及用途。
4. **信息采集要求**
- 强调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必要、准确的原则,并且要获得信息主体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明确指出不得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如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
5. **信息共享机制**
- 规定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互通共享。
- 同时提出了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6. **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
- 要求提供便捷的信息公开渠道,方便公众查询自身及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 对于敏感信息的公开需经过严格审核程序,避免泄露个人隐私。
7. **监督管理**
-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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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